由于欣做窦建军的辩护律师。
于欣提出:
余娜女士与陆涛私下发生不正当关系,这违背了大华民族婚姻法的基础理念,也违背了人伦和道德。
窦建军先生有权单方面向余娜女士提出解除婚姻。
这是其一。
二、位于京都凤凰大道17号路段建设银行开设的尾号为0087的储蓄卡,其全部存款为窦建军先生和余娜女士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余娜先生未经窦建军先生得知,甚至未通过任何方式给予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挪用这笔财产为第三者男子陆涛购买保时捷包车,共计花费331万余元,并将跑车落入陆涛名下。
除此之外,余娜女士还在窦建军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为陆涛购买大量奢侈品,其中包括服装、手表、黄金、洋酒等共计217万余元。
其动作都是在窦建军先生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
这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保管相关条例,窦建军先生有权追回这笔款项,并保留依法追求余娜这种出格行为的合法权益。
关于第二条,于欣作为窦建军的辩护律师,当庭提供了大量资料进行佐证。
证明了余娜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证明了板寸毫不知情,也证明了这些东西全部都是买给陆涛的。
三、位于京都潼南巷富林别墅区的6栋别墅,为窦建军先生名下房产。
窦建军先生从国外回到家中,发现陆涛赤身裸体出现在自己的房子中,并判定这个陌生人对自己的生命产生威胁。
而窦建军先生对陆涛先生、余娜女士所造成的伤害,可以判定为正当防卫,是依法在自己民宅对私闯者造成合理打击,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所造成的被动反击,故而窦建军先生当以无罪。
关于这三条,余娜和陆涛双方的辩护律师开始进行反驳。
余娜方辩护律师认为,窦建军先生把个人财富交于余娜女士保管,是属自愿行为。
而余娜女士与陆涛隶属于公司工作关系,甲乙关系,购买跑车以及大量奢侈品,是为了培养公司旗下艺人的必要手段,未来会通过公司途径进行报销。
为此,余娜律师提供了关于曾经余娜先拿自己账户垫资,并由黑石传媒进行报销的证据,用来增加说服力。
余娜辩护律师表示:余娜私自动用共同财产是不对,但由于这些作证,不可判定为对窦建军先生一方的欺骗、隐瞒,甚至私自转移财产。
可酌情并减轻处理。
至于余娜女士与窦建军的婚姻可以解除,但保留窦建军方关于“财产”管理方面的起诉意见,并且准备了二次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