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自称犯下“嫉妒“的罪行,但嫉妒本身是不构成罪行的,只有当他因此杀害了无辜者翠西,才成为米尔斯狂怒的报复对象。
照这样的思路,凶手完全是照“主“的指引匡正人世。
但是,其实这里有一个圈套。《圣经》十诫中说:“不可妄呼圣主你天主的名。“就是说,圣主只有一个,凡人不能假借他的名字传道。只要抓准了这一条,凶手的立场就完全不成立,“宿命论“也就烟消云散。沙摩塞其实已经找到了这个漏洞。在第7天,也就是放晴的星期日,3人在汽车上时,沙摩塞问约翰是否认为自己在替上帝做事,而约翰无法正面回答,只说“上帝的行事是玄妙的“,仅此一点就足够了,因为只有人,才能创造出天国与地狱的形象,才有“历尽七层洗尽死罪,以致人间天堂“的说法!
哪里是什么宿命的罪?全是人的想像罢了。
所以,约翰的所谓代替上帝传道,把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的所谓的作品,一切不过是源于一个病态,或者变态的极端者为自己的犯罪寻找理由罢了。
变态约翰,嫉妒是ok的,毕竟我们很多人看见旧情人幸福美满自己落单,谁心理不酸酸的没点嫉妒啊,人有了这些感情,才称其为人。
但如果你嫉妒的偏激去杀人的妻子,那就是约翰自己的错了-——走极端。很多人会嫉妒,但很少人会这么办,或者世界上除了他没别人会这么干了。所以约翰错在做事病态的无度,而非嫉妒本身。向走极端走的变态、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约翰竖起中指!
而事实上前文说过,七宗罪连上帝都说死后下地狱,可如今早就已经不是宗教统治时代,而是法律道德约束的时代。
所有的七宗罪事实上,都是我有罪,但是罪不至死!
暴食者有罪,但是他并没有伤害他人,电影里面其实已经告诉我们,约翰在说到胖子的时候,有着的是无尽的厌恶,然而只是因为他的厌恶,所以就直接给他判处了极刑,我们都知道,有些惩罚比死刑更加残忍!
而约翰就是在做着这样的事情,本意上,根本不过是因为他自己认为他有罪,罪大恶极,于是执行私刑!
所谓贪婪,贪婪者固然有罪。
律师,为各种各样的“有罪人士”辩护,似乎在所有人的认知之中,他都是贪婪的。
可是谁人不贪婪?工人渴求更多的报酬,妻子渴求丈夫更多的爱,女人渴求更美丽的容颜等等,等等,这算不算贪婪?
再一点,律师的职业,如同约翰自己的律师所言,他只是在做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已,贪婪或许有,或许可以令人厌恶,令人不喜,然而,在骆驼穿过针眼之前,吝啬鬼、挥霍犯、倒挂良心的骗子、剪径强盗与贪婪者没有太明显的分界。我如何能精确掌握我命该财富之度,我手伸出索取,在哪一天,哪一秒,沾上哪个无辜者的鲜血,我将获得通往地狱第四层的通行证?我神为何给我欲望,而不许我肆意膨胀?何谓肆意,何谓神灵?那一天,在黑与白之间,在无数深深浅浅的灰之间,我在走向地狱的道路上,偏移了一点。——相信我,我也曾经像你一样,被赋予洁白欲望。
骄傲者,或者本就是因为卑小,因为骄傲者都害怕足底,烂泥纠缠,腐朽曾经。你仲裁者,你伟大的,你外衣下披着的,难道从没有过一个小字麽?世界这么大,我护身立命的,唯有我的骄傲而已。让我骄傲,否则我选择去死。你仲裁者,你伟大的,这结局你应该满意。
淫@欲,这或许是罪,但是她们本就是社会的最底层,甚至于,这个世界上有多少女人会是自愿成为那样的人?
难道她们不愿意在阳光下肆意欢笑?他没有去寻求为何她们会犯下这样的罪过,却只是因为罪而罪!如果这是上帝,那么就不用怪有那么多渎神者存在!
因为她们难道不曾渴求上帝指引让她们免去沉沦?可上帝视而不见!
懒惰,和贪婪互相矛盾,如果贪婪是罪,那么是否懒惰就应该是无罪的,因为,懒惰从另外一方面也代表着无求,既然无求,那么就不贪婪,不向世界注入什么,亦不取出,懒惰是与世无争,原是与世界和平相处的方式。我无所求,如此时间可能凝滞爬行,拖泥带水,减缓分秒。我放慢脚步,在自己的节奏里,走到罪恶那一头。原是你们定义,我没求过贯恶,也没求过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