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宁夏银川连环变态杀人案

2011 年 1 月 15 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乐五队的一间出租屋内,散发出阵阵令人难以忍受的恶臭,周围住户不堪其扰,要求房东前来查看,是否有猫狗之类的动物死在屋里。房东打开门后,被眼前的景象吓得魂飞魄散,里面竟然是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房东惊恐万分,立即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细致的勘查和大量的走访调查,确认死者名叫安润莲,时年 56 岁,生前是一名失足妇女,也是这间出租屋的租客。法医检验表明,她是被人勒颈导致窒息死亡,死后还遭到了奸尸。

案发后,分局迅速成立 “2011?01?15” 专案组,围绕案发现场及受害人的社会关系展开了广泛的走访调查,但侦破工作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之后此案被列为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时间来到 2011 年 10 月 17 日 8 时许,兴庆区居民苏大强向兴庆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在其母亲李美兰居住房间的北阳台内的箱子里,发现了一具女尸。

接到报警后,区局刑警大队立即会同市局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女尸的被侵害方式与 “2011?01?15” 案件极其相似,同样是被人勒颈后窒息死亡,死后尸体也被奸尸。

警方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死者名叫马小荣,时年 47 岁,生前同样是一名失足妇女。

17 日 9 时许,兴庆分局刑侦大队会同区厅、市局刑侦技术部门及辖区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由于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均为年纪偏大的卖淫女,且死亡方式都是被人勒颈导致的窒息性死亡,死后身上也都未发现财物,与会专家根据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选择对象、作案动机,初步认定两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遂成立了以副局长李晓磊为组长,重案中队全体侦查员为成员的专案组进行并案侦查。同时,刑侦技术人员将两起命案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送往自治区公安厅进行 DNA 检验。

另一方面,警方通过对房主李美兰的询问得知,藏尸体的阳台房间一直由其孙子苏少晖居住。近两天,家中始终散发着一股恶臭气味,17 日当天早上,李美兰打算给孙子收拾房间时,发现气味是从孙子的房间散发出来的,于是叫来儿子苏大强一起打扫查看,结果就发现了尸体,随即报案。

李美兰还向侦查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苏少晖自父母离异后,性格变得内向,不善言谈,退伍后一直打零工,目前在银川一家物资公司当业务员。最近苏少晖每次回家后总是紧锁房门,很少与家人交流,并且从不开灯。

根据李美兰提供的情况,专案组初步分析,苏少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民警立即从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到了苏少晖的照片,并将照片打印出来分发给民警,让大家牢记。专案组组长李晓磊安排一部分民警做好苏少晖奶奶李美兰及其父亲苏大强的安抚工作,以防消息泄露。

同时,调集警力前往苏少晖打工的公司开展抓捕工作。17 日 11 时,专案民警在该公司负责人的配合下,以核实工资事宜为由将苏少晖诱至办公室,随后成功将其抓捕。

苏少晖被抓获后,专案组立即对其进行了突审。在将近 3 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苏少晖不是保持沉默,就是答非所问,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审讯陷入了僵局。

专案组组长李晓磊当机立断停止审讯,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审讯分析会。大家意识到,审讯必先攻心,要想找出审讯的突破口,就必须深入了解嫌疑人的家庭、生活、工作等背景,针对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制定相应的审讯方案。

专案组分兵两路,一路前往苏少晖奶奶家中了解他的成长经历,一路到苏少晖工作的公司了解其工作情况。

经过调查,苏少晖三岁时父母离异,父母又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他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奶奶、父亲及继母对他的态度不冷不热,只有爷爷对他比较好,然而 5 年前爷爷去世后,苏少晖失去了唯一的精神支柱,彻底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由此养成了孤僻、偏激、暴戾的性格。他高中毕业后参军,两年的军旅生涯并没有使苏少晖的性格有所改变,反而变得更加沉默寡言。复员参加工作后,和同事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紧张,独来独往,没有异性朋友。

专案组结合苏少晖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和犯罪心理,连夜制定了审讯方案,决定从亲情、社会经历等方面入手,与苏少晖推心置腹地谈心,渐渐地苏少晖放松了警惕,向专案组承认了 “2011.10.17” 案是他所为!但对 “2011.01.15” 案却矢口否认。鉴于这种情况,专案组立即将苏少晖的血样送检,并与两起命案的检材进行 DNA 比对。

另一方面,苏少晖如实供述了 “2011.10.17” 案的详细过程。2011 年 10 月 12 日 1 时许,犯罪嫌疑人苏少晖独自一人在兴庆区清河南街红花渠桥头遇到了失足妇女马小荣,两人谈好价钱后,马小荣随苏少晖来到其居住的单元门口。苏少晖趁马小荣不备,从其身后用随身携带的黑色绳子将她勒颈致死,随后将尸体抬到自己的卧室,搜走马小荣随身携带的钱物后,将尸体藏匿在家中,直至被发现。在此期间,他还四次奸污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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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晖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令从警 30 余年的专案组组长李晓磊都为之震惊,一个年仅 24 岁的青年,为何会有如此令人发指的举动。而对于 “2011.01.15” 案件,苏少晖虽然不承认,但在审讯时,他却多次欲言又止,话语间也闪烁其辞,这表明他极有可能还有案子没有交代。

2011 年 10 月 23 日,送检的两起命案检材因时间较长失去了做 DNA 检验的价值,专案组随即将检材送往公安部检验。专案组再次召开会议,会上邀请区公安厅、市局刑侦技术专家重新对两起案件的现场进行了分析比对,结合苏少晖所交代的案情,专家从现场分析及初次审讯过程判断 “2011.01.15” 案应该也是苏少晖所为。

专案组长李晓磊安排民警对辖区内近年来发生的未破失足妇女被杀案及失踪案进行收集汇总,并在全区发布协查通报,以期望扩大线索来源。

为了进一步了解苏少晖的犯罪心理,专案组专程来到宁夏大学,找到了着名心理学专家进行分析。会诊专家根据初始材料并结合国内外近年来发生的变态杀人案件,向专案民警详细介绍了此类嫌疑人的犯罪心理。这类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个要素是隐蔽的作案动机。由于受到过挫折,心灵留下了创伤,或心理、情绪、性欲等要求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这种挫折感和压抑感的积累,一方面会产生心理变态,另一方面也会加快心理扭曲,甚至使其性心理和性行为发生恶性异变。他们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报复、图财、奸情等常见的明显作案动机,也不同于常态罪犯通常意义上的满足性欲与心理平衡。

第二个要素是连续性作案。这类变态绝不会因为一次作案得逞而得到永远的生理性满足和变态性心理满足,同时第一次作案后的 “侥幸” 和 “庆幸” 心理,会让他们认为自己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可供公安机关追查的因果关系,觉得这种作案既安全又刺激,犯罪的欲望由此越来越难以遏制。从苏少晖杀死马小荣的过程来看,他在自己家门口就迫不及待地动手杀死被害人,而不是等进门后再动手,足以证明他的变态欲望已经极难被遏制。

第三个要素是侵害目标的不预定与选择性。也就是说这类变态很少有明确的、预定的侵害目标,但是通常有自己的特定选择,比如苏少晖的特定选择就是失足妇女,但到底是哪个失足妇女成为被害者,则是看他碰到谁。

第四个要素是习惯性作案手段。这种变态为了达到犯罪目的,满足畸形的性心理,一般作案手段都具有较为鲜明的习惯性,作案方式也比较固定,特别是性侵害方式,因为只有这样变态才能得到强烈的性满足。这种变态独特的性心理状态和满足性心理的畸形需要决定了其性行为方式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会以变态手段的习惯性和连续性表现出来。

专家的分析与专案组的判断不谋而合,这更加坚定了专案组的信心。

最终,在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过专案组的不懈努力和深入审讯,苏少晖无法承受心理压力,终于交代出了 “2011.01.15” 案也是他所为。

这起宁夏银川连环变态杀人案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苏少晖,这个年仅 24 岁的青年,因家庭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心理的扭曲,对多名失足妇女伸出了罪恶之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和危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这起案件也提醒着人们,要关注社会边缘群体的生存状况,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和关爱,同时也要重视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心理倾向,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