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非专属雇佣条约2

六、【保密条款附议】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雇佣兵小队成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所知晓的庇护所相关信息,包括任务的具体细节(目标、行动路线、执行时间等)、所接触到的庇护所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挥官、联络人等的身份和职责)、任务中涉及的地点信息(如临时据点、资源存放点等),以及在执行任务期间获取的其他可能影响庇护所安全和利益的未公开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范畴。

(2) 保密义务

小队成员有义务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通信等)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小队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其他组织或势力)直接或间接披露保密信息。

在未经庇护所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非履行本雇佣条约目的之外的用途。

(3) 保密措施

小队成员在处理保密信息时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任务相关内容、妥善保管含有任务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在使用电子设备传输与任务有关的信息时,需采用基本的加密方式(由庇护所指定)。

(4) 保密期限

保密义务自成员接受任务并获取保密信息之时起生效,在任务执行期间以及任务结束后的三年内持续有效。

(5) 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认定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保密条款:主动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因疏忽导致保密信息泄露,如丢失含有任务信息的记录物品、在不安全的通信环境中讨论任务内容等;利用保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或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传播或修改等行为。

(6) 违反保密条款的惩罚措施

若雇佣兵小队成员违反保密条款,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首先,将扣除本次任务的全部报酬,包括提成和奖金(如有)。

其次,禁止该小队在三年内承接庇护所的任何任务,同时将小队列入庇护所的观察名单,后续承接任务时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此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追究成员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和短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庇护所的任务失败或遭受较大损失,将加重处罚,包括长期监禁和高额罚款,同时向整个雇佣兵群体通报,降低小队的声誉。

(7) 保密监督与举报机制

庇护所在任务执行期间对雇佣兵小队的保密行为进行监督,可通过任务联络人或其他监督手段进行检查。

同时,鼓励小队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若发现有成员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应及时向庇护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