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刑审1
不一会儿,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赵玉田带着手铐脚镣走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方轶看了一眼赵玉田,他的表情依旧是那么的木讷,眼神无光,坐下后微低着头,不看任何人。
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审判长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马尾辫女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赵玉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赵玉田在玉龙小区大门前无照经商,贩卖水果,与正在执行管理工作的县城管大队分队队长廖耀光及其同事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使用削苹果的折叠刀将廖耀光刺成重伤,廖耀光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被告人刺伤廖耀光后逃走,后到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刺伤廖耀光使用的折叠刀一把;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
四、玉龙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赵玉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田故意刺伤执行公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当众故意杀害执法人员,建议对赵玉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