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双方均道。
“上诉人,你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方轶道。
他反复看过之前一审的案卷,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此前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任何争议,时间线也很清晰,卢美凤与开发商签署《车位认购书》的时间比银行与开发商签署抵押合同的时间早了半个月,而且卢美凤支付了全部价款,有发票为证。
其他的事实更简单,贷款和抵押合同都已经被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存在争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卢美凤就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说的直白点那就是该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说实话,方轶也吃不准到底应该适用第二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九条,他本着乱拳打死老师傅的原则,将两条都放在了上诉理由中。
“被上诉人是否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异议?”男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老律师道。
“被申请人,我问下,根据伱们银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办理抵押时案涉车位产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车位的现状是:车位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申请人,你们有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男法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