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0、441、442章(合并章)掐吧,你们双方使劲掐!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3306 字 9天前

小主,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接下来的举证质证环节,向东及辩护人方轶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与向亚强一样,对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他们均认可。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让法警将向亚强带进了法庭。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周检察员将之前起诉书上的内容又重复了一遍,认为被告人向亚强将其经营的网吧连同相关证件出售给被告人向东,二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东通过买卖取得网吧相关证件后的经营行为,属于没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向亚强和向东均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正常的企业转让,请法院依法判决无罪。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先由向亚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二被告之间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是整体转让,向亚强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向亚强无罪。完毕!”赵律师道。

“下面由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向亚强将其投资的‘九州’网吧转让给本案另一被告人向东,并将国家机关颁发给其投资的‘九州’网吧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一照三证’交给向东继续使用,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东的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述一照三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给‘九州’网吧的证件,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作为新的投资人,网吧的相关证照不存在废止或者失效的情况,仍然有效。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九州网吧为向亚强个人投资开办的非公司私营企业,属于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该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相关业务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准)

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向亚强将其经营的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并不意味着九州网吧停业或者解散,九州网吧也并未消灭,其营业执照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向东作为九州网吧的受让人仅需依照上述规定持转让协议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同样,向亚强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并不必然导致九州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三证失效,向东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持新的营业执照到文化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后,可以继续合法的经营九州网吧。

二、向东对相关证照的受让,是网吧转让协议履行的内容之一,虽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有二个。

第一,向东受让的是九州网吧,而不是网吧的财产。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东受让的合同标的是依法经营,且具备相关证照的九州网吧,而并非受让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并借一照三证另行开办一个网吧。相关部门将一照三证颁发给九州网吧,而九州网吧与投资人向亚强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不属于向亚强个人。

在向亚强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后,该网吧的一照三证的使用主体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第二,法律法规对于照证转让的行为和企业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罚。

小主,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于经营者转让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转让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两种行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一种行政犯罪,其规制的对象行为不能超出同类行政违法处罚对象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向亚强和向东转让九州网吧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买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