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宋大春夫妻的共同财产……”方轶点头说道。
“方律师,我突然想起了一个问题。
您说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宋大春如果被认定为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会不会有问题?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毕竟《刑法》中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包括自有财产。”周颖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笑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经与对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占有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构成侵权。如果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被教唆人阎少兴和周得明抢得的佘清云的财物作为实施被教唆之罪(故意伤害)的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宋大春的行为不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而是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
虽然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宋大春行为性质的确认,其构成抢劫罪(教唆)。
因此,丈夫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丈夫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与《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内容并不矛盾。但是宋大春与被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却会影响本案中法院对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