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业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卖Y不包括男性之间的X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组织他人卖Y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X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Y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刘业明的行为符合组织卖Y罪的构成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业明犯组织卖Y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业明违法所得二千三百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业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秘书拿着判决书特意找到方轶咨询过,方轶告诉他,有期徒刑八年,如果在里面表现好可以减刑,五万元罚金也不多,但是二千三百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可不是个小数。
吴秘书琢磨着,刘总这么恨胖律师和那位推荐人,很可能不只是侄子被判了八年,更多的是被追缴的二千多万的事。
吴秘书还真有点后怕,当时方轶说这案子没希望后,他还真动过心思想再找一位刑事律师,单独约下刘总,现在看来……不管哪一行,诚信很重要。
当然这都是后话,目前来看吴秘书心里还是有点小纠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