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汉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艾士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之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不属从事证券业务,未超范围经营,没有犯罪故意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一审宣判后,有人向被告人家属推荐了京城的律师,后来被告人家属拿不定主意便找来了在公司作法务总经理的桂总(桂总与被告人桂汉新有些亲戚关系),让他帮忙,桂总也不想得罪人,便出主意请几位专家论证下案子的定性问题,然后确定律师的人选,于是便有了这次案件研讨会。
“刘律师,我有一事不明,想问下您。”方轶对面的一位本地姓王的律师率先发言。
“您说。”刘律师很客气。
“二被告人设立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一开始不是打算做正经的投资业务吗?法院为什么会认定二被告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王律师问出了另外四位专家心里的疑问。
“是这样的,在里面有个小插曲。二被告之前设立公司时,有资金方承诺投资,但是后来承诺没兑现。二被告觉得弄个公司没业务还得报税怪麻烦的,就申请把公司注销了。
因为刚注册不到一个月,没业务,所以注销起来很方便。
但是二被告在市场上赚了一圈后,发现代办股份转让可以赚钱,这时候再去找中介机构停止注销,但是注销流程已走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