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丈夫共介绍他人卖Y四人次,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才会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宇文东解释道。
“那我们家老胡会被判几年?”何艳的眼神有些惊慌。
“这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宇文东说道。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三哥坐在一旁听着,突然插话问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答第九条规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三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绍了四次,构成情节严重!”三哥看向宇文东。
“不一定,刚才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了。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不能认为上述解答被明文废止后,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宇文东解释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Y的即构成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