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丈夫需对妻子尽到抚养、照顾之责,不得虐待、遗弃。
4. 正妻有权参与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产。
其二,一妻多夫制。女子亦可嫁多夫,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1. 本制度适用于女性主家主家庭或家族,男方系入赘,子女需跟女方姓的家庭。
2. 主夫地位相当于男子主家的正妻,其他夫类似于其他男子主家家庭的妾室地位,不分大小。
3. 妻子需对丈夫尽到抚养、照顾之责,不得虐待、遗弃。
4. 主夫有权参与家庭事务,但需主家女授权,主夫对家庭财产没有处分权。平夫和妾夫需尊重主夫,不得在外有不道德的行为。
5.一妻多夫家庭主家女随时有权休夫,不分主夫和平夫、妾夫。
其三,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不受门第、财富等因素之限制。
其四,离婚制度。遵循家主休弃原则,男子主家的可以休妻(女方如有功名则不在此限,或者女方功名大于男方,这时需请官府或者皇帝裁决!),女子主家的可以休夫,仅限正室(男女皆同)。其他夫的家主随时可以请他(她)离家,仅需一张革书即可。
其五,法律保障。对于违反本制度者,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婚姻纠纷,保障男女之权利。
《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并行制度》之颁布,旨在打破传统婚姻制度之束缚,实现男女平等之目标。然此制初行,或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望我大夏朝之臣民,共同努力,推动此制之实施,为男女平等之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