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惩罚偷小孩的

在宋朝,把孩子卖给别人做奴隶是要被判绞刑的,而把孩子卖给别人做童工或工人的,就会被流放3000里。

而把孩子卖给生不出孩子的人要坐牢三年。

只要是孩子受到伤害的一律按盗抢法判,当时一般都是死刑。

贩卖10岁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愿的买卖,也视为贩卖人口,是要被处以重刑的。

而且不光光是人贩子自己要遭到重刑,包括他的家人以及子孙后代,也都要一起受罚,被流放到蛮荒地带,可不要小看这个流放,在历史上能坚持走到被流放地的人,寥寥无几,几乎都死在了半路上。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即使被后人认为文明程度很低的元朝,据记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

可以看出他们也是对拐卖人口这种行为深恶痛绝的。拐卖人口与制造假钱、盗墓和纵火是一样的重罪。

明朝对人贩子绝对是零容忍,大明律就拐卖人口,有着详细且严厉的法规。

买了个孩子,即便买家不知道是拐来的,也要遭到杖责一百流放千里的处罚,打一百板子再徒步走一千里,基本就等于死刑,而在明朝这对拐卖人口最轻的处罚。

参与拐卖妇女儿童者,哪怕就是包庇藏匿,在明朝即是斩首之刑。直接拐卖人口者,一律凌迟处死,家产罚没,家属流放三千里。

清朝时更是会直接将案犯凌迟处死。

即使历朝历代都明确规定不准拐卖儿童,但是在政府严厉的打击下这种现象至今仍然存在。

古时动用的酷刑也没能将这种罪恶的行径禁止,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在战乱时期更是难以管束。

但即使彻底解决拐卖儿童问题还有不短的路要走,但这种罪恶的行径绝对是为天理,为人间所不容,应该被严厉地打击禁止,直至它消失。

历朝历代都严厉打击人贩子,可见贩卖人口的危害之大,今天就是把这个四个打死,相信也没有人会同情他们。

张一帆坚持认为,害人家破者要受到更严重的对待。